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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法定代理人一方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前提下,该制度对调整和规范父母子女关系和家族关系发挥着积极作用,若不加以正确引导规范,将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损。监护权的转移又名委托监护,其与监护权的设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规定相当简单,立法的不足导致司法、守法的困惑。因此,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点,讨论在未成年人的一方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另一方监护人与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达成的监护权转移协议,对该协议的正确认定,并就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协议转移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结合国外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案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共约16688字。第一部分据以研究的案例。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以本文研究的监护权协议转移制度为核心的案件,从该案的案由、案件来源、原审法院判决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案件焦点。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该案在实际审判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引出本文探讨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三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与案件焦点相关的四个法律问题,即案由确定、监护权协议转移的认定、第二监护人的权利和转移协议的效力,分别介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在这四个法律问题上产生的不同意见和作者观点。第四部分从本案看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协议转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针对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协议转移的基本内容,结合国外关于该制度的立法情况,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协议转移的缺陷,最后提出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协议转移的完善意见。同时阐述了在监护权转移的协议中进行监护权的设置问题,法院确认其监护人身份的具体条件。第五部分研究结论。该部分主要分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一是针对该案的研究结论,评议原审法院判决;二是作者提出自己的判决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