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和双方关系的不对等性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审理的难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医学事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与传统的以救治为目的的诊疗行为所不同的新型医疗活动,面对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患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医患关系既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特点,一旦医方的过失行为给患方的身体造成损害,又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鉴于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依据何种责任主张赔偿,对其实体权利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实践中多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选择以侵权责任起诉,主要原因在于《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似乎医疗纠纷选择侵权责任解决更为有利,但侵权责任亦有不足之处,不是解决全部医疗纠纷的最佳手段。对于合同性更强的非救治性诊疗活动以违约责任起诉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导致责任竞合下两种责任的选择和适用不平衡。本文第一部分引入一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通过案例分析确定争议焦点,引发对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第二部分则是对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比较,从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不同方面分析两种责任的不同,从而得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处理不同类型医疗纠纷上各自的优势。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与我国在责任竞合问题上不同的处理模式,通过对比以选择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理论与实践做法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竞合相关问题的思路,主要包括根据医疗活动的不同类型,提出区别适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更明确地建立医疗损害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和认定标准、从责任竞合逐步向责任融合的方向发展等,以期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遇到责任竞合问题时准确选择适宜的责任方式使患者获得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赔偿,同时促进医疗损害纠纷的解决和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