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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高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它跨越了血缘、地缘,凝结起无数个体的生命能量。本文的研究目标,是那些赋予了公司生命的人们——公司发起人。通过与公司形式的结合,发起人个人的创业动机转变成商业化的、公众化的社会存在形式,极大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发展。然而,在所有这一切背后若隐若现着资本的身影。资本是贪婪的,这种本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巨大的破坏性力量。在商事主体社会责任理念的持续冲击下,“盈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护的商事经营活动的最高目标,法律必须竭力阻止商事主体实施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公正效益影响的盈利行为。发起人的行为是公司诞生的基石,是公司能否成功设立、能否具有健全人格的基础。发起人法律问题即便不是公司法最基础的理论研究课题,也应被予以充分关注,法律必须在充分保护发起人的创业行为和合理规范发起人的自利行为之间做出选择和规定。然而,在我国乃至世界公司法领域,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许多法律问题仍处于混沌状态,一个明确、清晰的发起人理论体系尚未构建起来,例如,什么是公司发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公司发起人?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如何?发起人承担信义义务的根源是什么?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发起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责任在相关主体间应该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笔者拟通过这篇论文,以义务和责任为考察中心,对公司发起人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绪论。绪论中介绍了对公司发起人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发起人应当承担较多民事义务的理论根源、对发起人行为进行规范时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笔者认为,对发起人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在发起人本质上的自然属性与发起人行为上的社会属性之间进行协调的客观要求,是在公司法追求经济效率与实现社会公平两种法律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协调的客观要求,也是弥补我国法律漏洞、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客观要求。对发起人苛以较重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理由并非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是出于对其“权力”(而非“权利”)制衡的需要,出于对经济效率的考量,出于对其未来“控制收益”的衡平。基于发起人的特殊地位,对发起人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应秉持安全至上原则,发起人法律规范应以义务为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第1章——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界定。本章首先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法学界对公司发起人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关于公司发起人概念内涵的看法。其后,对公司发起人概念的外延如发起人国籍、住所和人数、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了深入剖析,重点论述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发起人等问题。第2章——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本章首先从多角度对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了探讨,提出虽然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但已经具备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关于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前者应为后者的机关。最后,文章探讨了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起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发起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3章——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本章首先探讨了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概念,然后着重分析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认为该项义务是由发起人的原始出资义务所派生出来的第二位“义务”,是法律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而采取的第二重保障措施,其本质为“义务”而非“责任”。当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当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还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4章——公司发起人信义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本章首先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义义务的发展脉络、信义义务产生的理论根源、信义义务的法律功能和法律性质,之后分别分析了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其他发起人以及其他投资者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源和信义义务的种类。最后,笔者对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大多数场合,发起人面临的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进行归责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了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指出发起人可以以经营判断原则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抗辩。第5章——公司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本章首先分析了发起人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论述了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理念,并进行了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比较法研究。其后,笔者分别在公司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两种情况下对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方式进行了具体探讨,将发起人合同的名义缔约者、发起人合同的种类和发起人的主观状作为判断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依据。第6章——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技术粗疏、发起人民事义务种类缺失、发起人民事责任过轻等诸多问题,本章在前五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既包括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建议,也包括针对部分应有法律制度缺失现状的填补空白建议;既包括搭建相关法律制度框架的总体性建议,也包括对完善若干法律条款的细节性建议;同时对提高相关立法技术也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