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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定位是检验犯罪论体系是否妥当的重要标准,故意的体系定位能够左右犯罪论体系的架构。古典犯罪论体系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在有责性阶层,作为罪责要素;目的论犯罪论体系中故意则进入了构成要件阶层,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的犯罪论体系中故意具有双层的性质,同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与罪责要素。从犯罪论体系的历史演变看来,每次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定位的改变,都是由犯罪论体系结构、内容的改变所引起的,所以也可以说故意的体系地位是犯罪论体系变化的外在表现。任何学科,对某一问题的解决都不是仅对单一问题的研究。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犯罪论体系理论的产生并不是凭空而产生的。科学技术领域逻辑性、严谨性、精确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实证主义的方法使得犯罪论体系在成立之初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认为构成要件是纯客观性,将故意定位在有责性阶层。人本主义的兴起使主观因素不断渗入构成要件阶层。行为理论也越来越注重其行为的社会价值;主观不法的兴起又一次验证了构成要件中主观因素的必要性。无论从外部因素对犯罪论体系的影响,还是内部自身理论的发展,其总体是朝着构成要件都应包含主观因素方向发展。故意的双层定位并非通说所说的将故意放入两个阶层进行重复评价,而是将故意根据评价对象进行了分解,将故意分解为事实性故意和价值性故意。事实性故意应放入构成要件阶层进行评价,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主观认识;价值性故意应放入罪责阶层进行评价,是行为人对于客观事实的价值认识、主观恶性的认识。这样将故意分解能够妥善的解决正当化前提事实认识错误,以及犯罪未遂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