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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违约责任是以医疗服务合同理论为根基,医疗服务合同无论是订立还是内容都不同于一般服务合同,如合同订立时医方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医疗服务内容是一种手段义务,医患之约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等,这决定了医疗违约责任在内容、形态体系与归责原则上也有其特殊性。 对于医疗违约与侵权责任,传统的“违反约定”与“违反法定”的分类方法显然已经难以明晰。因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由于约定内容的概括性,一些法定的以及准法定的义务已经成了约定之内容,而约定免责因为违反法定或者准法定义务也会失去效力,这让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变得更为复杂。因此,探讨医疗违约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以及医疗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般违约与医疗侵权之间的医疗违约责任还应有自己的理论体系。本文对构建这种理论体系做了初步的探讨。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医疗违约责任的一般分析。分析了医患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内容作初步分析,特别分析了在强制缔约义务下,医疗服务合同与一般合同之间的差异,包括要约的模糊性和承诺内容的手段性等特点。在分析其特殊性的情况下,对医疗违约责任做了一般性概述。 第二部分为医疗违约行为的分类与体系。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医疗行为,医疗服务合同是通过医疗行为来完成的,在讨论医疗违约责任之前,必先对医疗违约行为以及分类体系作一般性的划分,而在讨论医疗违约行为之前,又必须先对医疗行为作一个科学的界定。本部分在对医疗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医疗违约行为包含了非正常的医疗行为和部分正常的医疗行为的观点,并以违反义务的性质和特点为基准对违约行为做出合理分类,并就医疗违约行为的形态体系作初步讨论。此外,还对强制缔约、说明义务、保护义务之违反做了专门探讨。 第三部分为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分析。笔者并没有拘泥于传统的责任竞合理论,而是结合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对医疗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作了理论分析,特别是与一般责任竞合作了理论上的对比,并分析随着违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