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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演进过程。近代中国法律思想中权利本位的观念才开始萌芽,然而权利本位观念在中国还未成熟之际,民国政府就采用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社会本位在中国之所以在民国得以顺利推行并且备受推崇,是因为民国政府、法学家们、社会大众对社会本位的本质存在误解。误解的根源在于,其沉湎于义务本位和社会本位表面上的相似性,而没有研究这两者的渊源。王伯琦先生身负中西文化两种学养,既精通民法学又兼治法哲学,先后还从事了有关法律的行政事务、律师实务、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工作,他对民国时期的法律有既全面又有深度的洞见,所以他看到了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相似外观的背后有着本质的不同,而本质不同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缺乏权利本位环节。他强调法律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思想基础之上,社会本位的确立需要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同时他又认为没有权利本位作基础,并不意味着不能超前立法。超前立法合理性在于:超前的法律一方面可以引导社会法律观念加速进步,另一方面预设社会将随着商业的繁荣和科学的发展,向超前的立法靠拢。由于权利本位的缺失要求社会补齐权利概念,而权利概念只有独立的人格才具备。所以树立独立的人格观念,是建立权利概念的核心,是实现超前的社会本位法律必须完成的内容。社会本位的重心虽然在个人的权利概念,但为防止社会本位流变成权利本位,还需要用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进行制约。作为民法学家的王伯琦特别强调个人权利,强调个人权利与社会基础的统一,时至今日,王伯琦的社会本位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