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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数字化经济所带来的挑战,传统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很难判定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利润归属问题,因而我国有必要完善国内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以此确保我国的税收利益,同时贯彻《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即《BEPS行动计划》)。常设机构是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重要条款,是国际税收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管辖权划分的重要依据,同时常设机构条款对于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在华常设机构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跨国公司的常设机构问题一直是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监管的重点问题,同时,它也是跨国企业自身税务风险控制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M集团的在华经营案例介绍,对其在华劳务派遣、技术转让、代理销售、线上销售等业务进行分析,认为M集团在华主要可能存在场所型(包括虚拟场所型)、劳务型(包括技术服务型)、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针对M集团自身经营特点,在劳务派遣业务上,M集团应细化合同条款、合理规划项目持续时间以及人员逗留时间,同时尽量不要直接参与M制造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在技术转让业务上,要分别列明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金额和各项规定,尽量不要将两者混合在一个合同的一个费用当中,另外要优化集团的业务结构做好母子公司的工作分配;在线上销售业务上,保持线上服务器以及网址的流动性,将仓库以及物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非关联机构,并不派遣人员参与其中的管理;在代理销售业务上,第一种思路是提高M营销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开展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不直接参与M香港公司的合同谈判以及签订过程,使M营销真正成为中国境内的独立代理人;第二种是将M营销的职能调整为贸易进出口公司,M香港可以将原本销售给中国内地客户的产品销售给M营销,再由M营销转售内地客户。M集团在华的常设机构涉税问题既有普遍性的一面,也有其自身的特性,因而本文所提的税务风险防范建议也为其它在华经营的非居民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因而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常设机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需要在现行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税法中加入虚拟常设机构认定条款以及利润归属方案,同时在代理型常设机构规定上,更多的借鉴OECD组织的最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