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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也使得围绕在户外广告许可上的利益之争从未停歇过。在实践中,政府把私人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发布权"许可给第三人并参与户外广告许可的利益分配的做法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即私人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许可利益应该如何分配?本文在梳理现行立法中户外广告许可利益的分配模式的基础上,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利益分配基础、利益分配方式和利益分配对象三个方面讨论了户外广告许可利益的分配问题。户外广告的行政规制经历了规划、许可和监督三个阶段,作为规制中心环节的许可主要包括户外广告内容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践中主要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引起了利益分配的纠纷。地方立法所规定的多样化的利益分配模式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收益来自于建筑物所有权与空间使用权的对价。建筑物所有权带来的收益归属于建筑物所有者毋庸置疑。因此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利益的分配焦点落在了城市空间的权利归属上。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城市空间的法律性质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都应该享有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权。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私人之间所享有的空间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缺乏约定的情况下,在出让合同约定之外的空间都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享有空间权利,其合理利用的空间范围取决于其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性质和利用方式。在城市空间权属界分的基础上,如果城市空间完全包含在建筑物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内,那么相应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收益就应当归私人业主所有;反之,若户外广告设置使用了溢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空间,则溢出部分的户外广告许可收益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代为收取。在利益的分配方式上,在私人建筑物及私人空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许可应该采取普通许可的模式。对于占用了城市的公共空间资源的户外广告,则应该采用行政特许的方式,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对户外广告发布权进行合理配置。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补偿机制上,因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限制,城市空间上的户外广告发布权最终只能由部分空间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获得,因此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城市空间的资源配置具有不均衡性。这样的分配机制导致了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设置户外广告,但这是民主共识和科学决策的共同结果,具有正当性。因此,因规划而不能享有户外广告发布权的私人无权获得补偿。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负外部效应的问题上,建筑物所有人通过户外广告场地租赁协议或招标拍卖获得相应的补偿,实现了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出于平等原则和效率的考虑,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的相邻人的利益同样受到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因此户外广告建筑物的相邻人应该也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收益中获得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