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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不仅能够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而且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明确了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还不完整、对其限制较多,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还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等。此外,受传统观念和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的权利在实践中屡屡受到侵犯。律师权利在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己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控辩平衡的控辩式诉讼结构,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特殊价值。本文从辩护律师权利的内容、特点出发,结合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必要性,对国外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借鉴,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的不足,比如,法律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法律未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难以实现;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到极大限制;调查取证难等等。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的现状,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建议。在立法方面,要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修改我国法律中违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条款。在司法方面,要扩充和完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除此之外,还要构建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保证辩护律师各种权利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