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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使得农户家庭已经成为林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经济单位,然而规模小、信息不灵,专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经济实力差等劣势使林农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限制我国林农增收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制度安排应时而生,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呈现出一派美好的前景,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出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缺位。在农村资金资本缺乏及城乡二元资金结构趋势加剧的情况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难以从金融机构处获得贷款,同时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缺点不利于融资,种种现状使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景岌岌可危,从而使得林业发展也变得前景黯淡。因此,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缺位问题研究就成为一种必要。参照金融的功能理论,本文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内容进行了界定,将其确定为三个方面的内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融资能力;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政府的金融支持。对于我国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缺位现状,本文以福建省光泽县为案例着手分析,得出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融资能力不足,金融机构限制林农的资金供给:政府的支持力度不足的结论。之后本文从宏观角度分析了金融支持缺位的种种原因,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安排限制了组织的内部融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发展阶段的弱势地位,也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不愿为林农提供贷款;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处于改革阶段,偏重于商业运营的发展模式,加上农村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等原因,使得其支农力度大不如前;中国农业银行远离农村;农业发展银行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邮政储蓄将农村资金源源不断地抽离;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使用成本太高,林农无法接受;政府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法律政策也不够完善;政策性保险还处于初步建设之中。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提出了改变现有的法律条文,重新构建属于林农的合作社法;通过多种手段努力提升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融资能力;对待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本文持保守态度,主要从可操作层面为金融机构的改革提供了参考意见;在解决政府金融支持缺位方面,本文建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规范民间金融,加强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建设等建议。从而对我国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则的制订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