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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制度旨在协调和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是自罗马法以来为近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我国已经通过的《物权法》和正在加紧制定的《民法典》中对于部分制度的研究和实践都有一些不足之处,相邻关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从已经公布的《物权法》和《民法典(草案)》以及各个学者建议稿来看,对相邻关系制度的规定都是较为笼统和抽象的,同时也是过于简单的。因此,本文旨在运用比较的、历史的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相邻关系基础理论和立法体例的考察,以及相邻关系类型的重新构建,揭示出相邻关系各个具体类型之间的内在意义脉络,充分彰显相邻关系制度中的生存权理念,为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立法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共计约43000字。第一部分: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与立法例考察。包括:一是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首先是相邻关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即相邻关系中的主体问题,相邻关系可否扩大运用于其他非所有人?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相邻关系应该扩大其适用范围,以适应现代社会以利用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其次是相邻关系的客体,通过对相邻关系客体各学说的评析,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义务人的不动产本身,而不是相邻关系中所体现出的利益;最后是相邻关系的性质及与地役权的区别与联系,通过论述旨在说明相邻关系的独立性和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二是相邻关系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主要运用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中外各国相邻关系制度的考察,总结相邻关系制度的某些特点和规律,为第二部分做基础和铺垫。其中考察对象包括大陆法系的古罗马、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和意大利以及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规定,包括古代中国、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现行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第二部分:相邻关系的类型化研究。这一部分主要是基于上一部分的历史和比较的考察而做的延伸论述。就是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繁杂多样的各种相邻关系规定加以类型化,明确各个类型之间的意义脉络和关联,同时构建新的相邻关系类型。主要包括:一是类型化研究及其意义,类型化方法是一种介于抽象概念和具体制度之间的方法,通过对具体制度的分析归纳和整理,概括出他们所共同具有的某些特征和要素,加以类型化,从而形成各个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区别的制度类型。而我国目前相邻关系制度研究正缺少这种方法,一方面是过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是过于零散和简单的具体制度规范,二者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沟通,而类型化方法正好可以将抽象和具体连接起来,构建体系化的相邻关系制度。二是对我国目前学界关于相邻关系类型的学说评析,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四种学说,即规范对象说、行为方式说、调整方法说和立法依据说。通过分析和论证可以看出上述各种学说各有利弊,可以相互结合利用。三是对相邻关系类型的重新构建,就是运用类型化方法,综合上述四种学说的优点,形成以规范对象说为主、行为方式说为辅的新类型。第三部分:相邻关系的立法理念与处理原则。立法理念也就是在立法过程中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和目标。在相邻关系立法中,我们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仅要遵守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的要求,也要考虑到对人权的保障和维护。而最基本和最首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它体现出了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需要我们用法律制度加以规制,以求尊重人权与利益平衡之协调。生存权作为第二代人权的核心概念,虽然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但在相邻关系中却有许多具体制度体现出了生存权理念,因此在相邻关系立法中必须加以考量。但在具体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依据,充分考量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以期保障生存权的同时协调各方利益。本部分主要包括:一是相邻关系的立法理念及其现代更新,主要论述立法理念的更新,即在相邻关系立法中以生存权为立法理念,进而论述生存权的历史发展和主要内容;二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处理原则,提出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的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并具体分析相邻关系中的生存利益之间、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以及财产利益之间冲突所体现的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通过论证旨在说明相邻关系制度对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的调节和规制功能,也为相邻关系立法提供一定的原则和理念,即生存权理念和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第四部分:相邻关系立法检讨与建议。通过第二部分的类型化构建形成了新的相邻关系类型,但是如何在相邻关系立法中加以体现和具体化,还需要一定的原则和理念作为指导,而这一理念就是和谐社会中的生存权理念。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的研读,分析和检讨了物权法草案的具体规定,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修改建议,以期有利于未来物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