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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未成年子女最好的避风港,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道路上起着不可替代的情感寄托、道德教化和抚养抚育功能。然而,当今社会,离婚率日益升高,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如何更好地保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独特的历史传统使得长久以来“父母本位”的思想浓厚,未成年人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的主张本来就受到来自父母的较多限制;在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中,更加体现出未成年子女的被主导的地位。《民法总则》虽然提出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但也仅局限在指定监护中适用。在协议离婚中,法律并不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进行实质审查,无法确定是否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父母拥有离婚的自由,但未成年子女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意愿也应当被倾听和满足。当他们的权益被一方父母侵占或剥夺时,也应当有被保障的权利和可能。因此,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主要是子女意愿的被尊重,对我国家庭传统和监护制度都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以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通过梳理父母离婚后享有监护权的历史变迁,在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切入点,为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提出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基础理论。这部分介绍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涵,并比较在我国监护权语言法律体系建构下,监护权与抚养权、亲权、探望权的关系;其次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特点及法律性质进行讨论;最后,介绍了在世界范围内,父母离婚后享有监护权的历史发展与变迁。第二部分是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现状与问题。通过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的横向与纵向梳理,明晰了我国的抚养权归属原则、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归属、监护内容等,分析现有规定的缺陷,指出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中存在的父母利益主导未成年子女利益、未成年子女精神需求未得到满足、家庭监护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频发等问题。第三部分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成因分析。分析我国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与存在问题后,发现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层次原因,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的国外移植,与我国的家庭传统并非完全适应,存在着父母本位的社会传统、探望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放任等基础原因。第四部分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保护的完善措施。在监护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在监护立法中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探望权制度的重新定位和公权力监护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