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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对于诱惑侦查制度的研究与探索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员、财产、信息等社会要素的加速流动以及信仰缺失、物欲横流、道德滑坡等问题的出现,犯罪率日益高涨,侦查机关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加之我国长期存在的人员数量不足、装备落后等因素,侦查机关开始主动在无被害人的隐蔽性犯罪中引入诱惑侦查。遗憾的是我国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进程却异常迟缓:直到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后才在国家立法层面正式确认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缓慢、司法机关对于诱惑侦查使用领域缺乏创新与突破等原因,我国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的使用长期局限于毒品犯罪,而不合理的内部绩效考评制度等因素又直接导致了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不平衡困境:在毒品犯罪领域过度使用,导致侵犯人权而备受批评,而在其他领域则荒于使用,导致打击犯罪不力而饱受抨击。令人遗憾的是,大量长期存在的问题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后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包括定义不清、适用范围狭窄、类型划分错误、实施程序欠缺、监管制度缺位、权利保护软弱等等。本文旨在对新刑诉法背景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再设计进行思考和探索。本文从诱惑侦查的概念切入,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考察了中国古代与西方近现代的诱惑侦查制度的发展变迁,并以此为我国未来诱惑侦查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坦诚认为诱惑侦查手段具有的先天的不道德性,但又站在刑事诉讼层面客观分析了诱惑侦查具有的效率和公正价值。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了新刑诉法修改前后我国诱惑侦查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深刻地指出了我国未来诱惑侦查制度发展的症结。经过详尽分析后,笔者凭借着自身的工作经验及调查研究,总结出了新刑诉法背景下指导我国未来诱惑侦查制度建设的四大总体原则,并针对贯穿于所有诱惑侦查行为的基本制度与基本程序做了一般性构建的设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在新刑诉法背景下分阶段进行专门性立法的方案,更对需求最迫切、条件最成熟的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贿赂犯罪三大案件类型做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具体的制度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