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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判决之诉是指确定判决的内容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因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原确定判决的基础情事发生重大变更,依其情形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以再行起诉,请求变更原判决之给付或者其他原有效果的一种诉讼制度。随着将来给付之诉尤其是将来反复给付之诉的立法化以及定期金赔偿给付制度的逐步采用而出现的变更判决之诉,以判决后基本事实的显著变更为启动理由。该诉讼制度兼顾了法的安定性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的衡平;其赋予当事人请求调整双方之间利害关系的机会,据以变更原确定判决的原有效果,扩充了事后的程序保障制度,且弥补再审程序机能上的不足。正因如此,变更判决之诉已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获得明文认可并运用于司法实践。然而,我国大陆地区就此尚未展开过相关深入讨论,涉及该诉讼方式的相关论文著述更是寥寥无几,即便是屈指可数的介绍性文字也仅散见于为数不多的翻译论著中。故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将来反复给付之诉以及定期金赔偿给付制度的发展趋势,以阐释变更判决之诉产生的背景。同时,透过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即将来给付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与“基础情事重大变更”的关键分析,重点论述了这一诉讼制度反映在既判力排除理论层面上的丰富内容。此外,在比较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实例的基础上,本文明确了变更判决之诉的要件、性质及其制度价值,从而更为清晰地把握这一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维护裁判统一、诉讼经济以及事后程序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构建我国本土化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奠定基础。本论文除了引言与结语,正文包括五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余字。论文引言部分对变更判决之诉进行了概括的背景梳理,表明变更判决之诉是伴随将来反复给付之诉而出现的诉讼制度,同时还将定期金给付赔偿制度的适用趋势纳入变更判决之诉的背景论证范畴,为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作铺垫。论文第一部分着重对变更判决之诉的产生背景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首先,从将来给付之诉尤其是将来反复给付之诉获得普遍认可的角度,为变更判决之诉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就定期金赔偿制度未来发展趋势的论证,明确了变更判决之诉得以运用的现实平台。论文第二部分围绕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一是有关将来反复给付判决的既判力时间范围扩张的共识,二是“基础情事重大变更”与“新事由”、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相互区分的核心问题,据此更好地全面把握变更判决诉讼制度。论文第三部分比较研究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例,分别探讨了各自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理由等,笔者从中梳理出与“既判力排除”相关的理论,包括德国的“衡平说”与“肯认说”以及日本的“既判力强弱”说,进一步明晰了变更判决之诉反映在既判力理论上的丰富内容。该部分结合将来给付之诉的既判力特性,系统阐释变更判决之诉的既判力理论,是深入把握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关键所在。论文第四部分结合前文的相关论证,进一步对变更判决之诉的要件、诉的性质以及制度价值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同时分别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截取了三个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典型案例,从中更为真实地把握变更判决诉讼制度。论文第五部分进行了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可行性检讨。首先,笔者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指出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两大机缘,一是将来给付之诉得以明文化的发展趋势;二是定期金给付赔偿制度的采用可能性。其次,在我国就“确定判决后新生成的证据”所证实的新情况能够再行起诉的共识基础上,笔者分别从将来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延伸特性、既判力排除理论的实质内涵、当事人权益保障以及研究文献的便利等方面论证了我国本土化构建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论文的结语部分,在全文对变更判决之诉加以理论梳理、比较研究以及实例印证的基础上,笔者在表明我国探究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重要意义之际,同时指出本文讨论的局限所在,并对我国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寄予美好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