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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藏族习惯法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中进行研究,认为藏族传统习惯法形成的最终根源在于佛教在藏区的传播及其在藏区的本土化,本土化的直接结果是在藏区形成了全民信仰佛教的新型藏民族,而具有佛教文化属性的藏民族传统法的形成是佛教实现藏区本土化的主要标志。藏传佛教为藏族传统习惯法提供了理论核心、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它对于藏族传统习惯法在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成员关系、维护藏区社会稳定等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积极的影响。藏传佛教对藏族传统习惯法的形成与定型起到了整合与提升的作用。
藏族传统习惯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藏族传统习惯法也即通常所说的藏族习惯法,它是指吐蕃时期创制的法律,经过历代藏区地方政府改革、继承、发展的方式,以特殊社会关系(即伤害、偷盗等私人身份关系)为调整对象,为藏族传统习惯法区域内必须遵行的一整套传统法权利和义务规范。它主要是藏族遵守本民族的行为准则和从事日常社会活动的一种内控性的生活秩序。广义的藏族传统习惯法则是泛指以藏传佛教为准则和核心,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历代藏区社会或藏族聚居群体中的全部社会规范制度的总称。它主要以政教合一的佛教地方政权为载体,其执政者通常又被称之为如意法王。
文章不仅探讨了藏传佛教与藏族传统习惯法的基本概念,重点研究了藏传佛教的见行哲学观、藏族传统习惯法的社会功能,以及其对于藏区社会稳定发展中所发挥的公共功能,如何避免藏族传统习惯法功能中的负功能等问题。论述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决定藏族传统习惯法的佛教化性质,也谈到了政教合一制度的的客观存在性及合法性的理由。以及宗教人士如何主持或参与习惯法民间调解与国家法功能的调谐。认为藏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功能相调谐是在藏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是藏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藏族传统习惯法是国家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的需要,因此要对藏区法治文明建设中加强“藏语普法”宣传的力度,提出了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整合的基本思路。
文章一方面指出藏传佛教与藏族习惯法之间的深切关系、藏族传统习惯法的优良传统,以及它在藏区社会稳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需要继承和发扬的;一方面指出藏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法制资源,还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还有待深入反思、有待引导其与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从而为藏区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提供法制资源的保障。
本文在写作过程,对材料的收集和还存在着许多的欠缺,有待今后的修改和完善,忌情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