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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疆域辽阔,地形气候复杂,生态环境多样,孕育了丰富的物种资源,是世界上物种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具备几乎所有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这些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主要分布在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中,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也是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林业建设的发展逐渐发展壮大的。经过50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了种类齐全、布局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得益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制建设。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最重要的措施。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那些大多在计划经济时期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形势,需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体系的缺陷,法律规定中立法目的滞后、调整范围狭窄、资金保障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缺乏生态补偿机制等,同时介绍和学习国外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提出构筑适合中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区法律规范体系,即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基础,《自然保护区法》为根本,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支撑,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对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问题,尤其是对将要制订的《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提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提出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投资机制、监察机制评审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力求有所创新,并对将要制订的《自然保护区法》的条文内容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