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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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速裁程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速裁程序实质上是独立于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第一审程序。综观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多数集中于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时期的研究,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证研究较少。笔者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D市的运行情况为研究样本,总结D市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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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速裁程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速裁程序实质上是独立于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第一审程序。综观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多数集中于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时期的研究,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证研究较少。笔者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D市的运行情况为研究样本,总结D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适用速裁程序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规范层面与实践层面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并就此提出提出一些富有建设性应对之策。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以D市2019年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情况的实证数据为论据,总结了D市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整体特征。第二部分笔者检视了D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诸如:速裁程序整体适用率低、部分地区速裁程序适用率缺失的问题、同等条件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低于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怠于行使程序建议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监禁刑适用率低、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参与少、被追诉人未能及时获得法律帮助以及被追诉人不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等问题。第三部分从规范以及实践层面剖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笔者认为,规范层面的主要原因包括现行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与地位不对等、现行法并未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以及被追诉人在程序选择时缺乏律师帮助。实践层面的主要原因包括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并不比简易程序突出;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存在难度;速裁程序的实体从宽程度有限、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在我国有着巨大的惯性以及辩护准备时间段、辩护空间狭小。第四部分针对D市速裁程序适用中的深层原因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应对之策。笔者认为,在规范层面,既要匹配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与作用,又要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还要丰富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在实践层面上,既要落实速裁程序的效率导向,又要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既要保证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监禁刑的适用,又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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