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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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的司法目标,既需要法官在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也需要人民群众善于感知公平正义。就刑事案件而言,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法官做到个案量刑适当,。感知公平正义则需要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不论是公平正义的“实现”还是“感受”,量刑观都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量刑观是理论与现实、规范与案件、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连结所在。量刑观是对犯罪行为人应当科处何种刑罚的观点和看法。如果把量刑观的主体扩大到全社会范围,这是对量刑观广义的理解。本文以刑事法官的量刑观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量刑观的狭义概念。作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关于刑罚裁量的看法和观点,量刑观体现着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价值追求、基本立场和刑罚向度,决定着刑种的选择、刑度的裁量。可从五个方面的特征对量刑观这一概念作进一步理解。量刑观的主体是法官,这决定了量刑观以公正为价值取向;刑罚科处的对象是被告人,处罚不得跨越人格尊严的底线;对刑罚的裁量具体表现为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剥夺属性决定了量刑观的惩戒性;量刑观是量刑观念的系统化理论化并指导量刑全过程。量刑观的渊源包括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刑法理论以及刑事裁量权。量刑观属于意识范畴,具有人身依附性、主观能动性和实践性的属性。量刑观作为量刑思维的集合,呈现出法律思维、良心思维和线性思维的特点。在量刑过程中,量刑观的主要方法包括哲学的思辨、逻辑的推演以及经验的运用。量刑观的理论价值在于回应量刑规范化操作层面对理论构架层面的呼唤、提高量刑理论研究层次与实践指导。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量刑观的具体指导下运用各类量刑规则进行司法量刑实践、实现个案公正。社会价值在于作为表达法官量刑裁判过程的媒介,与民众对司法公正期盼展开良性互动,引导社会培塑理性公正观念、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量刑观以实现量刑适当为目标导向,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量刑观以量刑适当为目标导向,具体而言可分为量刑的规则导向、量刑的向度导向、刑种的选择导向三个层面。在量刑规则层面,坚持罪刑法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量刑:坚持发动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不到不得已时,不得科处刑罚,不得科处不必要的刑罚;强调刑罚的及时性,刑罚的及时到来有利于民众规范意识的养成,迟到的刑罚是严苛的刑罚;体现刑罚的公开性,通过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在量刑向度层面,度之适当以人文精神的彰显体现刑罚的适度,做到量刑适当;度之谦抑以刑罚的谦抑性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在刑种选择层面,刑罚体系的人道化趋势彰显量刑观的轻缓导向,刑罚对象的个体化趋势彰显量刑应当遵循罪责自负的原则,刑罚方式的社会化趋势要求量刑过程中对被告人预防、教育的重视,和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 (第一章第四节)报应和预防是量刑观的两个视角。量刑观的报应视角和预防视角分别以刑罚的报应论和预防论为理论基础。从报应论经历了神意报应、道德报应和法律报应的三种主要学说的变迁。从报应渊源看量刑,复仇为刑之因果、神意为刑之权威、道德为刑之善恶、法律为刑之规范。当下的报应论采取法律报应的基本立场。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基于报应的量刑观,着眼已然之罪,采取回顾性视角,以犯罪之时为考察时段,综合考量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反映的主观恶性,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其相适应。预防论经历了消极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主要学说。从预防论的渊源看量刑,隔离矫正为个别预防的治标方式,改善教育为个别预防的治本理想,重刑威吓为一般预防的初体验,规范认同为一般预防的再定位。预防是刑罚的目。当下的预防论采取双面预防的基本立场。基于预防的量刑观,着眼未然之罪,采取前瞻性视角,特殊预防重在考察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预防下重在考察民众形成规范意识的实现要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以报应视角或以预防视角考量科处刑罚,应有先后之分。报应是行为人被科处刑罚的原因,即因为什么被科处刑罚。报应视角所确定的为刑罚的正当限度。预防是行为人被处罚的目的,即为了什么被科处刑罚。预防视角所确定的为刑罚的必要程度。对“人是手段,不是目的”的正确解读,应当是在报应的正当限度之内,考量预防的必要程度。在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以量刑观的报应视角和预防视角,分别实现量刑基准的确定与其修正。具体而言,量刑基准通过报应视角予以确定,超过报应必要的刑罚是不正当的。量刑基准通过预防视角予以修正,超越预防的刑罚因已实现了刑罚的目的而不必要。在以预防对量刑基准修正过程中,以特殊预防的修正为原则,以一般预防的修正为例外——即当一般预防的必要小于特殊预防的时候,采取一般预防的修正之例外。预防对量刑基准的修正,不得超出报应的正当限度,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法定刑的上限。(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量刑观的落地,在于诸刑罚种类的适用。死刑是最具历史的刑种,却也是正当性最饱受质疑的刑种。然而,死刑但在当下中国社会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的严格限制首要的还是观念上的转变。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把握是关键,包括触犯了极其严重的罪名和以危害性极其大的行为方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相应而言,主观上的动机、罪过以及人身危险性方面,都应当符合相应的“极其严重”之标准,才能被科处死刑。特别不得以预防之必要成为科处死刑的主要理由。在行刑的方式上,通过扩大死缓的前置适用的范围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也是较为严苛的处罚方式,将来应当成为限制死刑的替代方式,通过重视无期徒刑的适用,是更为彻底的废除死刑的道路选择。短期自由刑存在交叉感染,及容易造成罪犯滑向更为罪恶的深渊。应当尽量限制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财产刑具有开放式的特点,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在适用过程中,主要避免裁量混乱、无法执行的问题。资格刑是剥夺行为人再犯能力的有效方式,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第三章)量刑观的立场决定了量刑观的取向。公正是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个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量刑观是法官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指导量刑的观点和看法,应当选择个案公正的立场。以个案公正的立场重新审视当下的量刑观,实现对量刑观取向的当下抉择。在法官刑事审判裁量过程中,平衡量刑难以实现、重刑量刑不需迷信、均衡量刑无法强求。在个案公正的立场下,轻缓、个别、平等应当成为当下量刑观应有的取向。(第四章)实践中,法官的刑罚裁量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裁量权,是人民法官应有的法律品格。法官量刑观之坚守,关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坚守量刑观之独立,果敢排除行政权的越位干预。坚守量刑观之权威,摆脱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绑架。社会舆论所表达的往往是情感的宣泄、立场的表达。所谓合理的民意,不过是基于事实片段的道德观察,应当已经包含在法官量刑的考量之中。用法官量刑观引领社会的公正观,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正能量。坚守量刑观之为公,割舍人情牵绊。坚守量刑观之理性,克制法官个人情感的过度表达,量刑时也应注意法、理、情的运用,刑罚裁量过程中将情感消融在法理之中(刑法有爱)。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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