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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应运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案件范围、当事人和解的方式、结果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限定,意味着刑事和解适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我国法治进程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正名之前已引起法律界各方的广泛讨论,但因出台时间较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困惑还需要一定时间得以解决。本文立足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适用中的不足,参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补充、发展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相关理论,进一步完善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程序、方式、监督等。刑事和解制度成长于西方经济、政治、文化氛围之下,并发挥了良好作用,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各国刑事立法普遍予以认可刑事和解的结果可作为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并被广泛运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世界各国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规定不同,对适用条件的限制也各异,其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都远较我国成熟。侦查是距离刑事侵害行为发生最近的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沿开端,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当事人双向利益保护、及早化解社会矛盾等。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离不开刑事和解的总体框架和基本理论,其公正价值以在保护被害人利益基础上,兼顾保护加害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内涵。本文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结合我国公安工作实践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侦查阶段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出解决方法和解决途径。鉴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实际和刑事司法的现实水平,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衡政治、法律、社会关系有着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