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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争端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端。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谈判协商的政治方法解决之,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然从当下形势观之,日本对中国此重大善意举措并无积极响应,近年来仍以各种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占领,使钓鱼岛争端日趋复杂化。本文尝试探索适用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可能性,并分析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应注意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以期为钓鱼岛争端解决提供另一种思路。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钓鱼岛争端的概况。钓鱼岛的自然资源状况是争端缘起的经济原因,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则是争端缘起的法律根源。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多年来中日双方一直坚持各自的主张并提出了相关的依据。第二部分:分析国际司法解决领土争端的优越性与局限性。国际司法解决领土争端从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则、判决的执行、争端的最终解决来看,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同时与政治方法、国际仲裁相比,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总的来说,其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独特优越性不容置疑,它解决了国际上一些历经多年政治谈判仍停滞不前的争端,并推动了与领土有关的国际法的发展。第三部分: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可能性分析。本部分首先运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分析钓鱼岛争端解决面临的困境,指出战争手段解决的不可取以及政治方法解决面临瓶颈。然后结合钓鱼岛争端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司法解决领土争端的特点,分析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得出结论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第四部分:分析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应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会涉及到诸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国际司法解决的最终结果。在实体法上应关注有关条约法问题和有效控制原则问题;在程序法上应关注日本的先决性抗辩问题、裁判的当事人问题、证据问题中的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规则。第五部分:分析我国日后诉诸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时下作为。本部分针对前文所提及国际司法解决钓鱼岛争端所涉及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以及结合钓鱼岛争端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日后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钓鱼岛争端提出一些建议性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