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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权利救济的手段,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特别程序。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立即向付款行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发出公告,要求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它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但细加推敲,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很笼统并且很模糊。因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同样的案件由于受理法院不同,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更有甚者利用立法的漏洞伪报票据丧失进行犯罪,所以完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实际上,票据市场的各界人士对公示催告制度相关条款和内容的修改已呼吁许久。 鉴于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公示催告制度不完善的规定和司法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和困惑以及学术界对该制度的关注。本文按照案例分析的论文结构,首先,对本论文引用的案例进行介绍;其次,对案例中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逐层解剖分析,通过对每一焦点问题的立法规定、理论研究、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国内外立法的比较,总结出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漏洞和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公示催告程序的建议。文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票据法》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公示催告制度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相比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合理之处,而且规定也很粗糙,不能适应现在发达的票据业务和商事活动。为了公示催告制度失票救济作用很好的发挥,维护公示催告程序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在立法中对我国公示催告制度进行完善。 第二部分:以山东某盐业公司诉石家庄某轴承厂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为例,在案例介绍的基础上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1)公示催告中失票人的认定;(2)公示催告的期间和公告方式;(3)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4)公示催告欺诈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对案例中涉及的焦点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梳理,对每一焦点问题的立法规定、理论研究、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以及国外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具体包括:一,立法对公示催告中失票人的规定、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失票人以及学理上的理论分析;二,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和公告方式在立法上存在漏洞以及如何拟补其在立法上的缺陷;三,错误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法院审理这类撤销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利害关系人除了可以申请撤销除权判决来维权,还可以直接向伪报失票人提起不当得力返还和民事侵权之诉,也可以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益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四,从主客观上分析公示催告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是何种原因促成公示催告欺诈行为的不断发生。公示催告欺诈的刑法定性应归于诈骗罪,欺诈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依据上文的分析,对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主要包括:扩大公示催告中失票人的范围并以立法形式作出;延长公示催告的期间并建立公示催告信息畅通机制;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正当理由对错误的除权判决可以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撤销除权判决,撤销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将公示催告欺诈这种诈骗形式列入《刑法》诈骗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