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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选择采取非法的方式索取债务。针对这种情况,1997年《刑法》首次将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面对这种情况,在2000年颁布了一部司法解释,即《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债务,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扣押、拘禁,将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前述这些债务被称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犯罪人索取这些债务,都会被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完全解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因此遭到了理论界人士的诟病。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完全分清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务的性质,而在实践中债务的种类千差万别,司法工作人员在选择适用法条时亦存在一定障碍。另外,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许多犯罪相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必须做出准确区分。基于上述原因,作者希望能通过本文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析:首先,非法拘禁罪相关概念阐述。首先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历史沿革进行探究,分析本罪的历史背景,通过相关历史情形对比,探究本罪的由来。其次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探究现行刑法作此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再次,作者将会探究本罪的相关要件要素,从构成本罪所需时间、对于“他人”的界定以及违法性认识入手,分别进行分析,进而能够分析本罪的具体特征。其次,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的区分。作者首先将进行本罪中债务的分类,实践中债务的形式多种多样,作者将之分为四种类型的债务,首先是合法债务,此类债务有其产生的合法依据;其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这类债务在实践中具有存在的客观因素,但并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是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债务以及难以查清的债务。在此基础之上,分别分析不同类型的债务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认定方面的影响。最后,本文将对本罪的特殊形态进行研究。分别研究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转化犯以及共同犯罪的情形。拘禁行为以外的故意伤害行为,将会涉及到转化犯的问题,另一方面,作者将会研究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多是共同犯罪,因此需要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