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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法中最具有实体意义,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所重视。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但由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比较笼统,且有很多疏漏,因而缺乏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本文从介绍不同立法例入手,分析了各种不同夫妻财产制的特性,如所得共有制、一般共有制、分别财产制等,同时通过对夫妻财产制的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剖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构想,如增设个人财产制,增加约定财产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内容。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出特殊处理,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实行以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有制为主体的法定财产制,同时辅以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对约定财产制做出更明确、系统的规定。文章认为为使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更为科学和合理,应建立夫妻相互代理权制度并以表见代理制度作为补充,合理确定夫妻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设立新的离婚夫妻财产处理制度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