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捆绑折扣作为价格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长久以来一直都是一种有效的商业工具。直到2003年,美国3M公司由于将其垄断性产品“斯高牌胶带”与它的其他竞争性产品捆绑起来销售,遭到了竞争对手拉佩吉公司指控。从此以后,捆绑折扣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价格竞争形式,而有可能被看作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为反垄断法所不容。为了检测捆绑折扣的反竞争性质,2007年4月反托拉斯现代委员会发布了一个相关的报告,建议使用折扣分配方法评估捆绑忠实折扣是否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这种方法主要关注产品的价格或成本,所以又被称为成本测试法。虽然说成本测试是美国在评估捆绑折扣的反竞争效应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方法,但是这个测试方法至少存在着两个大的缺陷。第一,在某些捆绑折扣的案例中,折扣不是指向最终的使用者,而是中间市场的供应商,建立在最终使用者市场基础上的成本测试方法忽视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折扣的目的是为了排除中间补充市场的竞争。在中间市场中,各个购买者之间是竞争的,每个购买者的需求取决于竞争对手支付的价格,也就是说,在理想状态下如果购买者的价格大于竞争对手支付的价格,它的需求可能就是零。这不同于最终使用者市场,在最终使用者市场上,最终使用者的购买量取决于自己的收入水平。而这种严格的成本测试或许对这种掠夺性行为是恰当的,但是当这种效应起因于中间市场竞争减少时是不恰当的。简简单单的把排他性行为作为掠夺性行为来处理的、把用来测试掠夺性行为的反竞争结果的原理简单推广到测试排他性行为的反竞争性上是不可行的。第二,成本测试使用的是单一产品掠夺性定价的经济逻辑,这个逻辑不能应用在多重产品中。对于单产品市场价格低于边际成本一定有其他的动机而不是短期利润最大化。对于多产品公司,采用的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存在着一些非排他性动机,这些动机包括开发规模经济或者范围经济,增加产品的多样性,价格歧视等。公司使用这种没有排他性效应的定价策略就不适用反托拉斯现代委员会提出的成本测试,而且排除竞争对手的定价也能通过这个测试。因此,把单一产品的掠夺性应用到多重产品或者非线性定价中,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针对这两个大的缺陷,论文在第四部分给出了新的测试方法,来作为成本测试在具体情况下的替代。这两大缺陷存在于不同的市场情形下,很难通过单一的方法来同时弥补两个缺陷。所以文章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给出两种测试方法,中间补充市场上的“两步法”测试法和存在多产品的“四要素”测试法。考虑到在中间补充市场获得垄断势力的行为方式是排他性行为,所以在涉及到中间补充市场的捆绑折扣的反竞争效应评估上,建议采用“两步”测试法:第一步是捆绑折扣到底覆盖了多大的中间补充市场;第二步是捆绑折扣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中间补充市场的价格。而对于存在多重产品的最终市场上,建议采用“四要素”测试法:要素一,这里存在着一厂商,其竞争对手在竞争产品上存在这规模经济或者范围经济,否则原告无法与被告竞争:要素二,被告公司在捆绑产品上存在市场势力;要素三,没有购买捆绑产品的消费者购买被捆绑产品的价格是否上升了;要素四,对手公司是否仍然存在市场上,它的边际成本是否增加了。这两种方法是相互补充的。针对于涉及到中间补充市场的捆绑折扣的反竞争分析时,建议“两步”测试法,而如果是在多重产品的最终市场上的捆绑折扣的反竞争分析时,“四要素”测试方就比较适用。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捆绑折扣的反竞争测试。但是新测试方法还存在着某些问题,也可能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导致了反垄断贸易委员会迟迟没有采纳这种新测试方法的原因。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与目前国内对捆绑折扣的反竞争测试的分析仅仅限于法律角度不同,本文侧重于对捆绑折扣的反竞争效应进行经济分析,不仅对当前针对捆绑折扣的成本测试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而且还针对这种方法的缺陷,引用了新的测试方法。它们在一定的程度弥补了成本测试法的缺陷,但考虑到新测试方法的不足,并没有太多的应用到实践中去。所以对这方面的内容,还需更多的有识之士进一步的开拓、研究。这篇论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国内有关捆绑折扣的反垄断调查方面的空白,同时开创性的分析了两种新测试方法的关系,它们没有谁对谁错,或者相互排斥,它们应该是相互补充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同时也分析了新测试方法的不足,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中国反垄断法的地位会越来越高,同时对反垄断方面的研究也会进一步的深入,希望这篇论文的研究能够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和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