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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这也是死刑具有终局性、不可逆转性的原因。因此,世界各国都严格限制对死刑的适用,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不仅从实体法层面控制死刑的适用,程序法上也严格规定了适用死刑的程序。实体法方面,我国对适用死刑的对象作出了限制,死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等不适用;程序法方面,对于死刑案件除了要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还要报最高院复核。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严把死刑案件质量的关口,是防止冤杀、错杀,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它有效防止了死刑滥用,维护了社会秩序。近年来,我国围绕死刑复核制度也开展了一些新举措。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范性,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针对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出台了新的规定,指明了最高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具体办法和流程。这些新举措对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增强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性,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然而,从近几年我国死刑复核制度运行的状况看来,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弊端。最高院死刑复核主要还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辅以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措施。这样的死刑复核方式仍然太过于行政化,不具有公开性。对于只存在法律适用的死刑案件而言,适用这种复核方式无疑既可以保障适用死刑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又能保障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但是,对于存在事实争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复杂死刑案件而言,证据的调查和质证是极其重要的。对于这些死刑案件,如果仍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的话,一方面,诉讼效率大大降低、浪费诉讼资源,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理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构建巡回法庭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公民诉讼,就地解决纠纷,在大区内设置巡回法庭。并且,从我国巡回法庭设立的情况可以看出,最高院现在越来越注重律师群体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司法改革上的特殊作用,第二巡回法庭还计划提供专门的律师申诉渠道、接待办公室等等。巡回法庭背后所体现的价值和理念,正好能够解决我国当前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在巡回法庭内构建诉讼化的死刑复核程序来负责事实存在争议、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死刑案件的复核,既能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又能为辩护律师等诉讼主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便利,实现了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部分死刑复核案件纳入巡回法庭审理的范畴中,是解决我国当前死刑复核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必要且可行的。虽然,目前死刑复核案件暂未纳入巡回法庭审理的范畴,但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纳入巡回法庭审理是符合司法改革大势所趋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具体论述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的现状,以及巡回法庭制度适用于部分死刑复核案件的合理性,并提出我国死刑复核巡回法庭审理制度的设计方案。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我国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分流,使得一部分需要大量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进入巡回法庭进行诉讼化审理,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其余案件则仍有最高院总部进行法律适用的审查,统一死刑案件适用法律的尺度。这就是笔者提出的“一权两制”构想,即把握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大方向不变,对死刑复核案件中仅仅涉及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继续由最高人民法院总部按照现存方式进行复核;而存在事实争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需要由巡回法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交由巡回法庭通过公开听审的诉讼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通过此种改革方式,既能保障我国死刑案件适用法律的同一性,又能保证个案的公平公正。并且,也能有效解决我国死刑复核案件诉讼资源浪费、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