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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设置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让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申请进行审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进而危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提起公诉权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审查判断侦查机关的起诉申请是否合法、必要,另一方面在于限制法院裁判权的作用对象和范围,进而保障刑事诉讼被追诉人不被轻易和非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批捕权和提起公诉权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捕诉分立”和“捕诉合一”两种模式。其中,“捕诉分立”模式体现了刑事诉讼分权制衡理论、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等基本价值追求;而“捕诉合一”模式则反映出诉讼效率、检察引导侦查和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标准统一等价值诉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的要求,并且增设了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内容,力图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另外,伴随着近年来部分地方检察机关的探索和实践,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了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独立机构的逮捕、起诉合一的政策。自此,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捕诉合一”制度正式确立。未成年案件捕诉合一制度的构建,具有贯彻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针政策的价值追求和现实要求。但是与此同时,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在实践中,也对侦查监督有效性的保障、逮捕与起诉标准的合理界分、检警关系的重构、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的提升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通过实证的研究,考察未成年人案件“捕诉合一”模式的实践运行情况。基于此,本文以笔者所在单位自2012年来所开展的未成年人“捕诉合一”工作实践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对比改革试点前后的相关数据、情况,试图分析该模式的实践现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