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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入互联网的大家庭以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相得益彰,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同时国民文化水平日益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参与到了电子商务中来。马云的阿里巴巴首先在中国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的热潮,随后电子商务公司纷至沓来,交易量频频创下纪录。电子商务这个不仅成为了企业家们的摇钱树,而且创造了大批的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疏解了剩余劳动力。然而这一切辉煌的成就,离不开商品交易最基础东西——合同,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电子合同这一新型合同。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新《合同法》涉及电子合同的条款少之又少,这种立法情况远远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的需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必须遵循一般合同规则和原则,同时由于载体的特殊性,电子合同具备一些极其特殊的性质,需要我国立法学者不断修改和完善原有的立法、制定与电子合同特殊性相符的部门法。相比中国相关法律的捉襟见肘,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笔者在文中借鉴了许多国外的先进法律法规以及国外学者的见解,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在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部分建议。本文分成四部分,重点讨论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作为后文的铺垫,讲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电子交易的几种不同模式,引出电子合同,进而简单介绍了电子合同的概念、分类和特征。文章第二部分是讨论电子意思表示问题,首先是电子意思表示的概念、分类,然后具体讨论了电子意思表示的内容包括要约和承诺。文章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篇章——电子合同的效力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电子合同生效要件,然后细致分析了影响合同效力的实质及形式因素。文章最后一部分研究电子合同的特殊制度,电子代理人和电子格式合同,该部分围绕的核心依然是电子合同的效力,主要讨论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