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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兴起于二十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及至今日,许多国家建立了强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且不断进行着相关规则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各自社会的发展变化。然而,我国并没有建立强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开展的医疗责任商业保险并未获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认同,发展遭遇了瓶颈。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日趋突出,已经给社会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也受到了阻碍。用法律的手段赋予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地位,是符合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本文首先界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论述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以阐明广泛普及医疗责任保险的必然趋势。通过介绍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主要是英美两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了在外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几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一是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的非商业性质;二是普遍采取事故型责任保险单的形式;三是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的提前介入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在进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建构中予以探讨和研究。综合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本文提出应当建立以法律手段为基础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国家立法来推动这一具有准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的迅速启动与发展。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性来看,尤其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说,这也是医疗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险市场稳定、迅速发展的需要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本文在谈及具体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则之前,先阐述了与医疗责任保险有关的几个问题。一是专家责任,指出该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且在举证时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会受到种种制约;二是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认为其是具有准刑事责任的性质,必须由加害人自己承担,不应纳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三是道德风险的防范问题,建议实行共同保险制,以增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共同利益的认识。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及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文提出了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时应采取的具体方案:将保险机构的经营原则定为“不亏不盈”;确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主体地位,并明确界定了医务人员的范围,讨论了保险费用的来源问题;在承保范围上,对医务人员的兼职行为、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借鉴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对费率厘定因素和赔偿限额做了探讨。除此之外,本文建议以法律赋予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并建立补充性的医疗过失责任救助基金,来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得到有力的救济。本文的建议,仅是从国外的相关制度以及国内的现状出发,难免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望老师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