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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侵害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是基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特殊性,需要加强预防性保护。但是在物权和人身权等其他绝对权领域也应该及时阻断即发侵害的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引入了“诉前禁令”制度,所以对知识产权的即发侵害普遍以侵权论,称之为“即发侵权”,而在其他绝对权领域,如何阻断即发侵害,学界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绝对权即发侵害的类型,来探讨所有绝对权的预防性保护方式。对即发侵害有三种救济模式:一是绝对权请求权救济模式,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模式,三是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模式。本文通过对这三种救济模式的比较分析,来论证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竞合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此外,除了实体法上采取竞合模式外,在民事诉讼法领域需要引入行为保全制度或禁令制度,为阻断即发侵害提供程序法的支持,民事诉讼法可以对竞合模式进一步细化,明确阻断即发侵害的相关标准,实现权利人和即发侵害人之间利益的衡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即发侵害的概述。首先阐释了即发侵害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指出即发侵害就是即将对绝对权进行侵害的状态或是正在进行侵害的行为,对其应采取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其次,按照侵害行为发生的阶段,即发侵害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尚未发生但存在发生之虞的侵害行为,另一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再次,即发侵害的适用范围除了知识产权领域,还应该扩大到物权、人身权等所有绝对权领域。第二部分阐释了即发侵害的救济模式。分别论述两大法系阻断即发侵害的不同救济模式。大陆法系对即发侵害的阻断是通过实体法上的绝对权请求权制度和程序法上的行为保全制度来实现,英美法系则是通过财产法上“Infringement”和禁令制度来解决的。而我国对即发侵害的阻断则是采取了竞合的模式,并且在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方面还有亟待完善之处。·第三部分详细阐释了即发侵害的绝对权请求权救济模式。首先阐释了绝对权请求权的类型,对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类型分别作出了界定。其次分析了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不以损害的发生和过错为要件,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再次阐释了绝对权请求权的存在价值,即使在认可竞合模式情况下,绝对权请求权制度也有其独立价值,并且应该构建完整的绝对权请求权体系。但是单纯的绝对权请求权模式已不符合我国的现行法规定。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阐释了即发侵害竞合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阐释了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传统侵权理论的挑战。其次论证了侵权责任法模式的可行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既有理论基础又具有现实意义。再次阐释了竞合模式的合理性,在竞合模式下,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不用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且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绝对权请求权来阻止即发侵害,也可以完全依赖侵权责任法来寻求救济。第五部分是从程序法的角度阐释了即发侵害的救济问题。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行为保全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即发侵害除了在实体法上采用竞合模式外,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应该引入行为保全制度或者禁令制度,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