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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后,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立法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均制定了地方性立法条例,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地方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立法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地方立法条例规范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使之在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的任务均有法可依。但我国各个地方的立法条例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的规定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没能充分体现民主性与效率性。本文在详细论述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即民主性与效率性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改进的可能性,即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是否体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因为只有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充分体现了其内在价值,该立法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才是有效的。立法程序在运行过程中的有效性不但体现在立法程序的参与性、公开性等方面,更体现在对民主立法的程序保障。本文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内在价值——民主性与效率性为主线,来论述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种种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