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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信息的自由流动给我们带来了极大便捷,但与此同时由于利益驱动,加之对侵犯信息的行为缺乏相应制约,公民相关个人信息屡遭侵犯,给信息主体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正是基于存在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亟需法律规范的现实需要,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开创性的增设两项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经过几年司法实践,又于2015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在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修改入罪行为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区分刑事责任大小等方面,较之《刑法修正案(七)》是明显的进步。但针对当前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形式多样化的现实,其修改幅度仍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需要。所以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内容,分析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罪仍存有的不足,进一步论证相关刑法保护完善建议等问题,以期对以后的立法研究和司法完善等方面有些许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关于个人信息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最后讨论了为何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即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第二章是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加以分类讨论。此外还介绍了涉及个人信息的其他相关罪名,并进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此次修订中的新增条款。第三章提出了刑法中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罪仍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主要包括五个大方面的内容,这也是以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应该加以着重关注的方面。第四章主要介绍境外关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比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后,提出我们在借鉴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与现实需要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刑事完善建议等。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关于刑事立法方面:二是关于刑事司法解释方面,即那些不易在刑法中做出的规定,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另外在刑法之外的其他方面,比如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关以及加强个人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的设想。因为只有从相关立法机构设立、个人意识加强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虑,才能真正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个人信息的安全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