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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在出售旅游服务这一特殊产品后,对旅游消费者应承担的提供符合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法定义务。孙某诉新华国际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一案是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在于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领队任某的行为和责任如何认定、新华公司赔偿责任性质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法中没有专门针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条文规定。本案虽为一起典型旅游侵权纠纷,但其特殊之处在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并非在团队旅游安排行程中,而是当天活动行程结束后。在本案中,就被告新华国际旅游公司的责任认定,虽然《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该时间范围不限于旅行社安排行程,还包括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故新华公司对杨某的死亡结果依然承担责任。本案中,任某不具备领队资质,因其未尽到告知、妥善照顾等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该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任某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任某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新华国际旅游公司作为本案中的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发生,在直接侵权人无法追责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另外,任某在其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其过失间接导致杨某的死亡,构成侵权责任。作为任某雇主的新华国际旅游公司应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侵权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因旅游纠纷数量的日益增多,而我国对相关内容的立法相对欠缺,故对于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可从确定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实现旅游合同有名化和完善旅游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