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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有了空前的提升。由此而来的便是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地位进行拒绝交易,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越来越多,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然而,各国就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原则和规则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不清和适用障碍,我国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只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存在着适用原则和规则的缺失。何况,特定知识产权拒绝交易本身是否违法又具有显著地不确定性。鉴于此,笔者对相关国家就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实践和司法状况进行了实证考察,就具体的规制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建议。首先,笔者着眼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在新经济时代条件下反竞争性不断强化的现实依据,在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利益平衡理论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就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受反垄断法审查的原则以及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合理限度”进行有效把握的合理分析原则进行了阐述。其次,笔者对美国、欧盟等相关国家就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判例进行了追踪溯源和实证分析,阐明了欧美两地因知识产权水平这一国家利益的现实境况投射出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同态势和现实张力。第三,笔者在前人各项成果的基础之上创造性地总结并归纳出了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些主要规则和方法,主要包括二级市场规则、关键设施规则、新产品规则、方便设施规则、技术标准规则等等。最后,笔者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得出以下结论:当前,要立足于本国知识产权主要依赖进口,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的基本国情,强化我国的竞争政策,积极引入关键设施等规则,从多个角度、采用多种方法、规则去判断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反竞争性、违法性,严厉打击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