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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而留在户籍所在地而不能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它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在我国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制约下产生的。由于这些儿童的父母不在身边,他们的许多法律权利受到了侵害,给他们的成长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这就是越来越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本文通过对一地留守儿童法律权利保护状况的调研,得出留守儿童在权利保护上存在很大缺陷的调研结论,并对我国留守儿童法律权利的保护提出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界定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涵义,指出儿童是18岁以下的人。然后详细阐述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原因。指出农民工的收入偏低和他们职业的流动性特点是留守儿童产生的个体层面的原因,而我国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地方对中央有关政策的执行不力,是留守儿童产生的制度和政策执行方面的原因。第二章是有关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状况的调查报告。第一节是对本次调查情况的概述,介绍了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和实施过程;第二节是本次调查的详细情况及其分析,主要从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等法律权利可能对留守儿童问题形成产生影响的角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和非结构性访谈,并对调研情况结合有关案例进行了具有预见性的分析,其结论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权利保护上存在很大的缺失。第三章是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利的保护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本章的重点,从立法方面强调首先应当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让农民工与城市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使农民工的子女能随他们的父母在城里留下;然后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委托监护制度的方面强调应当完善对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制度;最后从诉讼制度方面提出应当修改我国相关法律的个别条文,完善诉讼制度。第二部分从行政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第三部分强调学校应当增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心理教育。第四部分从家庭方面强调父母应该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多关心孩子,应选择有能力、品性好的人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