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量刑说理是法官对量刑结论的正当性进行解释论证的一种诉讼活动。通过量刑说理,不但可以增加量刑的可接受性,而且有助于法官思考量刑的妥当性,有助于法官认真对待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由于受“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影响,庭审一直是围绕定罪而展开的,裁判文书说理的改革也主要是体现在定罪说理方面,量刑说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裁判文书量刑说理不够全面、透彻,缺乏说服力,以致引发被告人和社会各界对量刑结论的质疑,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也应当成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组成部分。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正文共分为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构成、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必要性、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现状和成因、加强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具体建议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制度构成。它包括谁说理、对谁说理、说什么理、如何说理四个方面的要素。量刑说理的主体是法官;说理的相对方是被告人、社会公众和上级法院;说理的内容则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两个部分,其中案件事实是法官量刑的事实基础,而法律依据是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权威依据,两者共同论证法官量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说理的方式主要包括逻辑推理、证据证明和解释说明。第二部分研究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必要性。这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首先,裁判文书量刑说理通过激发法官的警惕之心和发挥外界的监督作用来制约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其次,裁判文书公开量刑理由,使被告人有机会参与法官的量刑过程,能保障法官兼听则明,实现量刑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再次,裁判文书记录法官筛选量刑事实的心证过程,在心理层面上增加被告人对量刑结论的接受。最后,一项具有说服力的量刑结论能够促进被告人的自觉遵守和执行,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第三部分对我国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300份普通刑事案件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和59份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书的量刑说理进行分析,发现我国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说理主体模糊;二是说理内容不全面;三是说理方式格式化;四是说理结构不统一,无法有机融合事理、法理、情理。造成我国量刑说理不足的原因既有制度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首先,量刑实体规范不够精确,程序规范缺失,使法官难以对量刑展开说理。其次,“重定罪、轻量刑”观念、“官本位”思想和司法行政化思维模式使法官不愿针对量刑进行说理。再次,法官个人能力不足造成法官不能对量刑进行说理。最后,审判分离造成法官丧失量刑说理的机会,合议庭评议规则的不完善则造成法官错失说理良机。第四部分对我国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改进提出具体建议。首先,裁判文书应当全面记录量刑所依据的材料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围绕双方争论的焦点展开针锋相对的说理。其次,应该调整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结构。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主文、事实、理由的三段说理模式,并将量刑说理的部分单列出来,使说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能够更加系统,更具有逻辑连贯性。最后,应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这主要包括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努力来使法官有能力说理、愿意说理、有机会说理并能把握机会说好理:一是通过推广量刑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量刑答辩制度和量刑理由公开制度四项制度,完善量刑说理规范;二是通过改变法官“重定罪、轻量刑”观念、“官本位”思想和司法裁判行政化思维模式,端正法官的说理态度;三是通过提高法官的选任条件和加强后期培训,提高法官的说理能力;四是通过保障法官的实质审判权和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提供和把握说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