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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因为最早产生于同性别的两个人之间,因此又被称为是“同性恋婚姻”。同性恋经过了盲目崇拜时期、被迫害时期、定罪入病时期,再到除罪去病化时期,时至今日,世界上已经有包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德国等19个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程度上,分别以婚姻、民事结合、家庭或者注册伴侣的形式赋予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同性婚姻在西方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以及承认。而在我国,目前却还没有合法化。尽管如此,我国适龄青年的婚姻家庭观念较之过去,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和传统婚姻家庭观相比,现代婚姻家庭观的个人本位主义更加注重个人情感。这就为我国承认涉外同性婚姻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艾滋病的肆意传播、同性婚姻对传统婚姻的威胁、同性婚姻对于我国法律权威的挑战以及同性恋者平等权、婚姻家庭权和人身安全权等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的现状,都表明涉外同性婚姻的承认问题在我国目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在我国想要承认涉外同性婚姻,还存在着包括立法和司法在内的不少障碍。法律的道德化、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以及学界学者对同性婚姻立法的反对,这些都是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得到承认的“拦路虎”。而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同性婚姻的承认案件时,一概的都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选择予以回避。加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序良俗”的影响,给原本就困难重重的涉外同性婚姻承认进程,再次增添阻碍。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国人民也进行着广泛而频繁的国际人员流动,是否承认外国或外法域同性婚姻关系这一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各国对于同性婚姻态度不一的立法状况和国际人员的频繁流动,必然使得这一方面的国际私法问题凸显。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也许还很遥远,但是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在宪法和民法上先着手确认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成果的经验,结合自身情况为己所用,最终对于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推进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承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