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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论国家的发达程度和国民所属的阶层、种族等,并且在现代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主要受虐对象是妇女。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危害性很大,最极端的后果就是受虐者被折磨致死或受虐者不堪忍受暴力进而反抗杀死施暴人,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西方国家随着女权主义的崛起,从七十年代开始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目前已经有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理论和实务模式。我国从1995年承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西方起步较早的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关于受虐妇女杀夫问题,虽然关注,但是缺乏深入的研究,刑事立法上没有特别的裁量条款,刑事司法实践中定性过于保守,量刑普遍偏重,行刑无特别重视。本文在回顾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正在监狱服刑的杀夫受虐妇女采用问卷调查、访谈、量表(中国罪犯心理测验中的个性分测验量表和犯罪心理结构变化情况量表)测量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回收的121份有效问卷的SPSS统计结果,25位受虐妇女的访谈资料及测试结果、判决书等收集了大量相关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表明家庭暴力是导致妇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该监狱中服刑的受虐杀夫妇女分两类,一类是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因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人,另一类是偶尔遭受家庭暴力在互打的过程中杀死施暴人,第一类比较具有典型性。对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受虐妇女而言其从恋爱结婚到受虐杀夫大致经历了希望期、半希望期、失望期和绝望期,通常是在绝望期实施杀人行为。偶尔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心理表现没有这么复杂,通常没有到达绝望期。受虐妇女从充满希望到完全绝望最后实施杀人行为的主体外原因主要是无法摆脱无休止的暴力、立法不健全、社会支持薄弱,而受虐妇女自身的特殊身心状况、文化程度和职业以及法制观念促进了杀夫后果的发生。有的受虐妇女是在受虐当时反抗杀死施暴人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他的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虽然不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且造成了施暴人死亡,但是经过综合考察量刑情节,这一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不大。在这类犯罪中作为被害人的施暴人具有严重过错,受虐妇女的主观恶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况。这类犯罪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受虐妇女犯罪前表现良好,因此她们的人身危险性很小。基于此,在立法和司法上应该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及其后果”,修改《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增设家庭暴力罪取代虐待罪,明确强奸罪的主体,将遭受家庭暴力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行刑时尽量应用社区矫正,运用心理干预措施,给予受虐妇女更多的关怀。同时,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扩大家庭暴力的对象和形式范围,增加保护令等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另一方面要用足现有法律,做到司法最优化。同时,对家庭暴力的双方给予心理干预和教育。最后,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尤其是农村地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相互配合防治家庭暴力,对受虐妇女实施帮助。建立警—社—医三者联动的模式,对家庭暴力早发现,早治理,防止受虐妇女被重度伤害或走向杀人反抗的极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犯罪心理学和法律的综合视角来研究家庭暴力受虐妇女杀夫这一问题。一方面,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受虐妇女的法律观念、执法人员的态度等对她的行为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受虐妇女犯罪心理和犯罪原因的分析为刑事立法、司法建议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