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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能,自这项职能实施以来,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财产刑的正确适用和切实履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远没有达到立法目的。纵观黄山市2013年以来判处的财产刑案件,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全市判处附加财产刑的案件共计1840人,全部执行完毕的只有259人,比例只有14.1%。这一数字不仅体现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也显示了检察监督在财产刑执行领域并未真正起到预期的监督作用。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这一更名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监所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同时也是对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和巩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做好传统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各项职能。检察机关特别是监所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既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的理论需要,又是保障刑罚得以完整适用和执行的实际需要。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粗浅地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侧重在实践层面尝试提出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初步设想。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财产刑、财产刑执行及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阐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从黄山市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履行的现状出发,指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分别从罚金刑执行监督和财产刑执行监督两大方面入手分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结合自身司法实践经验,从监督理念、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初步设想,探讨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