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此题出发,探讨保险利益的法理基础,财产、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例外规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趋势等问题,并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正文分五章。 第一章介绍保险利益的法理基础。根据早期英国的保险判例及后期成文法的发展,归纳出两种理论,分析了两种理论的涵义、产生背景、对实践的意义和存在的缺陷。认为法定关系理论对保险利益的界定过于严格,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利益理论适应了被保险人的需要,但确定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的数额是其难点。 第二章介绍财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是主体对保险标的的一种经济上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利益关系,它基于财产的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而产生,其时间效力应界定在发生损失当时,对人的效力应界定于被保险人。 第三章介绍人身保险利益。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介绍了各国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认为其理论上无法科学定性,实践中不能科学定量,应以同意主义原则取代之。 第四章介绍保险利益的例外规则。本章认为:随着保险险种的增加,保险利益的具体化越来越困难,而在实务当中,“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的规则,则正在被“非赌博、无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即为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所替代。因此,本章特别探讨了保险利益的两个例外规则:第一是保险合同之无因管理及其反向规则:非赌博即有保险利益;第二是弃权和禁止抗辩及其反向规则:人身保险无道德风险即有保险利益。 第五章介绍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趋势及相应的立法建议。本章认为:保险合同首先是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其次才是惩恶扬善的道德功能载体。对保险利益宜做扩大解释,以实际利益原则取代法定关系原则更符合保险的根本的经济补偿目的和职能。本章最后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