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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理论主要经历了与自然资源稀缺性混同阶段、以规模经济为支撑的理论阶段、以成本可次加性理论为主导的理论阶段和现在以网络经济理论为主的理论阶段。至20世纪80年代,以网络经济性、成本沉没性、单一网络性和公共服务性为标准的新自然垄断判断标准产生。根据新的自然垄断标准,电力行业各领域的自然垄断属性有所不同。发电企业所具有的强规模经济性因不符合新自然垄断标准而被划入竞争领域,但应该控制竞争者数量。而输配电领域则因网络经济性被划分为自然垄断行业,应实行垄断经营。最后售电领域因其竞争性应该开放竞争。对电力行业旧的一体化结构改革后,会使一些新的垄断行为出现在电力领域,如发电领域和售电领域引入竞争后出现的限制竞争协议、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改革后依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领域在其领域内继续享有支配地位,则一方面可以借助其享有的支配地位为自身谋利,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上下游的竞争产生影响。为了防止这些垄断行为危害竞争,经过对西方各国电力行业改革成功经验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对电力行业结构调整后,还要根据反垄断法对电力行业各领域的经营行为进行规制,制定能够培养市场竞争的市场运行规则。只有将电力行业结构调整为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便于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才能防止行业垄断行为发生。为此我国电力的法律规制应当先从行业结构调整入手,根据各领域的经济学属性进行自然垄断行业划分。然后创新输配电领域管理模式,在网络所有权国有的情况下将输配电网络交由专业电网管理公司来运营和管理,实现决策权和运营权的分离,以保障输配电领域的公共服务性。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培养方面,建立电力自由交易平台,通过公正、透明的交易机制来防止发电和售电领域垄断行为的发生。在电力监管机关和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关系处理上,引入类似“公诉”案件的处理模式,由电监会负责反垄断案件的初步受理和调查工作,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最终裁决,充分结合电监会和反垄断机构在各自领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从执法角度保证市场竞争的顺利进行。最后,将行业改革的目标、方式以及行业运营规则法制化,完善行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