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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有所终,幼有所养是国人几千年来一直追求的美好理想。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已正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口必然带来各种社会问题,老年人犯罪正是凸显的问题之一。相较普通成年人犯罪而言,老年人在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特点决定了老年人犯罪具有其特殊之处。而对于老年人犯罪是否应在刑罚中给予宽宥以及宽宥的途径,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2011年2月25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刑事立法的高度设立了对部分老年犯罪人的刑罚宽宥制度,填补了我国刑事法律上针对老年人犯罪没有特别立法的空白。本文试图将老年人犯罪刑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刑事立法相结合,指出对老年人犯罪应予从宽处理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对当前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宥制度做出评析,以期对其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结合相关理论研究考察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变化,后从现代刑法的刑罚目的、谦抑性和人道性以及法律文化的传承等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刑罚宽宥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基础;第二部分,从古今中外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宥处罚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罚执行制度进行考察,得出传统立法和域外立法中都有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特别刑事立法,上述立法通过规定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对老年人适用刑罚的种类、内容和方式上进行特别规定,以年龄阶段标准予以不同程度的从宽以及在老年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上给予照顾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刑罚上的宽宥,为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中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存在的年龄设置偏高、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进行限制规定、缺乏特别的刑罚执行制度等问题进行评析和思考;第四部分,结合上述分析与思考,尝试性地提出在老年人宽宥制度的年龄设置细化、取消死刑限制规定以及设立针对老年人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