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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作为管理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目的在于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优化管理。检察机关对绩效考核制度的引入,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政策依据、法律依据、直接动因及现实可能性。绩效考核可以对检察系统内部的管理和领导提供保障,促使有效的完成检察工作,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从发展的角度讲,我国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是在实践中慢慢建立起来的。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制度经历探索尝试阶段、初步建立阶段、整体推进阶段、创新发展阶段,从无到有,不断地改革发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曲折前进的过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我国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地改革完善着。自201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到2015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取消无罪判决率等不合理考核项目的要求,可以发现我国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等正在发生重大的修改和创新。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看,这一阶段的改革都是史无前例的。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些都不是改革终点,新的绩效考核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只有通过不断地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总结,才能使其进一步的完善。鉴于基层人民检察院数量最多,处理的案件数量最大,且经历的诉讼程序也最全面,以基层检察院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对象进行研究更具有代表性。本文拟以2015年X市检察院对所辖基层检察院的考核文件为例,与该检察院2014年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找出其仍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从个性中反映出共性,对整个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贡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绩效及绩效考核的概念、检察机关引入绩效考核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笔者对X市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实证考察,梳理了绩效考核制度的相关文件规定,并对比研究了几个主要业务部门2014年与2015年绩效考核的实施情况,拟以此为例,揭示基层检察院绩效考核的规定与实施现状。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X市检察机关2015年调整后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分析,提炼其中仍然存在并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第四部分,对绩效考核制度仍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