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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是一个经常被国内学者提及的主题词,但对于何谓法教义学,它从何而来,其具体内涵如何,有何功能,学者们并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回答。即使是在德国,学者们也没有给法教义学一个明确的定义,学者们都是在一个大概的框架内来讨论法教义学的。笔者认为,它并不是法学内的一门分支,将其与法哲学、法学理论与法社会学等并列讨论是不恰当的;它是德国法学重要的传统,贯穿于德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本文由四章组成,又可以视为三个部分。前两章实际上是对教义学观念的历史考察,第三章则是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试图对法教义学做一个界定,第四章则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体分析法教义学观念下的体系思维的具体展开,从而更好地揭示出法教义学的实践法学指向。第一章和第二章从考察教义、教义学法教义学的源流和演变入手,分析了自古希腊罗马以来历史上不同学派和学者对法教义学思考模式的不同看法。笔者的考察表明,传统上将法教义学视为神学对法学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掩盖了自古希腊罗马以来,教义学观念就已经在诸多学科中得到论述。这种历史考察也表明了,教义学观念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存在一个大致的框架。第三章在前两章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试图对法教义学做一个界定。笔者认为,法教义学作为一种思考模式,它以尊重现行实在法的权威为基础,以法学方法论为工具,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为己任,最终维系并不断重构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这样一种法学正是广大法律人安身立命的法学,它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与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学科的距离,凸显了法学的特殊性,捍卫了法学的独立性。无论是在法学理论建构还是在法律实务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第四章旨在揭示法教义学观念的具体适用,以第三章中所重点论述的体系思维为例。该章包括两节,第一节在体系思维视角之下考察了司法机关如何进行推理和论证,本章进行的主要是一种逻辑体系层面的考察,主要涉及了规范在篇章中的位置和法定标题、逻辑上的体系论证。第二节在上一章逻辑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转入主要对体系思维中较为抽象的问题的考察,这些问题包括法秩序的统一性、合宪性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以及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例外规定。贯彻本文始终的是历史的和实证的方法,希望借助这种方法可以揭示出在德国法教义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碰到的种种问题,从而引起国内学者的反思,为中国的学术讨论和司法实践提供些许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