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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这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随后,在2001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标志着开始在中国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会议,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一种制度,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作为影响政府价格决策的主要形式,价格听证会在我国的举行虽经历仅仅几十年的时间,不过在发展和完善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可嘉成绩的。比如说,为政府行政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确立合理价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加深了政府、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申请调价的垄断企业和价格主管部门改变旧的定价观念,树立起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新观念。价格听证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价格听证会。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举行了上千次价格听证会,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但是,它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有待发展和完善。
本文主要介绍了价格听证会在我国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2008年11月份郑州天然气价格听证会的相关情况,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价格听证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及其产生的原因,并依据我国价格听证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和成果,运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以建立普遍实用的听证制度为目的,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会提出一些自己的对策和建议,以便对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方面提出可借鉴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