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义疏的方式解读《社会契约论》,以“公意”为主线展开论述,分别从公意的自然之维、公意的政治纬度、公意的有效执行与公意的历史图景四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概念进行了较全面的讨论。本文写作遵循两项原则:首先,严格遵循《社会契约论》的原有篇章结构,逐卷逐章地对《社会契约论》进行讨论,并从卢梭对篇章结构的安排中发现其“公意论证”的内在理路;其次,从《社会契约论》的诸多细节入手,诸如卢梭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塔西佗等作家的引用。本文由以下四部分构成:在“公意的自然之维”一章中,文章结合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探究了构成公意的自然基础。公意或约定的出发点并不是原初自然状态,而是人类“历史”末端出现的战争状态。停留在原初自然状态中的人无法也不需要走向政治社会,只有战争状态的出现才导致了缔结政治契约的必要。因此,公意的自然基础是人的自我保存。人的自我保存受到威胁,因此人与人需要相互结合,形成一个比单独的个体更强大的生命体来保护每一个人的自我保存。代表着这个生命体的是主权者,其人格就是“公意”。“公意的政治限度”从第一卷最后一章“论财产权”入手。“公意”的形成要求组成政治体的所有成员将其所有的一切都奉献给政治体。但这会与人天赋的权利相矛盾。因此公意并不是去除私有的一次尝试,毋宁说公意个人自我保存意志普遍化的结果,它从人自我保存的自私性出发,致力于实现一种集体的自私性。公意致力于保存人的自由,因此它的目标是自我立法,也即人的自立与自我统治。但公意仅仅依赖于人的“自我立法”是不够的。公意旨在实现人的自治,但自治仅靠每一个公民道德的自我立法是无法实现的。人综合着天使与野兽的双重性格。因此,对公意的形成起着更重要的作用的是主权者、立法者与公民宗教。本文第二部分即主要论述这三项内容。主权者对公意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主权是被执行了的公意。它是政治限度内的正义,因此代表着主权者执行公意的君主就成了主权者的真实象征。君主可能变得十分暴虐,因此真实的主权者就必须借助由主权者直接订立的法律来约束执行公意的君主。驯化君主的任务要求立法者的出场。立法者必须将自然状态中的习俗、情感转化为政治社会中的法律,意味着要彻底将自然状态中人自然的生理存在变为人为的道德存在。但立法者立法不能使用武力,他只能求助于公民宗教。公民宗教是立法者创建政治社会最有力、最得体的工具。公民宗教必须符合每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致力于寻找一种切实而有效的政治治理原则,它不同于那些空谈或想象的政治理论。因此,公意必须是被有效地执行了的正义。本文“公意的有效执行”一章,主要讨论了对公意的实现最核心也是最危险的内容——君主与执行权。执行权讨论的是政府理论。以执行权为核心的执行权科学不同于古典政体理论,它是近现代的崭新发明。卢梭继承了这一崭新的执行权科学,并将它作为公意得以最终实现的途径。卢梭的政府理论分为两部分:政府的执行科学与对政府恶的遏制。前者体现政府对公意与法律合法而有效的执行,它以执行的效率与合法性为标准;后者体现为主权者、公意、人民对政府这必要的恶的遏制,它直接以人的自由精神为准绳。由于政府是必要的恶,任何一个政府都会逐渐败坏,它会从对公意的合法执行日渐地沦为个人意志对人民实行的非法专制。克制这种恶的最有效而直接的方法就是诉诸人民天赋的自由。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必须不时地集合,以彰显主权者的力量对抗败坏了的政府。但这却会导致革命与动乱。在《社会契约论》的第四卷中,卢梭讨论了罗马政治史的内容,包括罗马公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官制、监察官制及公民宗教。卢梭对罗马政治史的论述几乎不被《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者所重视。本文最后一章“公意的历史图景”致力于讨论一向不人所重视的这部分内容。本文认为卢梭在第四卷中对罗马政治制度史的论述所遵循的线索仍然是公意,卢梭论述罗马史是为了佐证《社会契约论》前三卷对公意的讨论在历史中曾经如何实现。卢梭的“罗马史”展现的是公意实现的历史图景,它向我们展示了公意是永恒的,它在罗马共和国曾经是多么强大而可能的,并且这种历史图景在将来也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