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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担保的发展,动产抵押和其他以动产作担保的形式越来越多,作用越来越突出。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做了开放性规定,承认了普通动产抵押的法律效力。但我国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范仍是简单,而且民众对动产抵押比较陌生,面对动产抵押权与其他典型担保物权竞存的司法实践也有诸多不适应。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竞存中的动产抵押权顺位问题作出合理的规范,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真正发挥动产抵押权对促进经济流通、稳定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逻辑推理法以及利益衡量等方法,对动产抵押权的内含和动产抵押权与典型担保物权竞存及其顺位进行了相关研究,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本文关于动产抵押权主要介绍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动产抵押权做一概述,简单介绍了动产抵押权的概念由来、特点以及动产抵押权取得的两种方式,重点介绍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制度。对登记制度从动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性、法律效果等方面做了详细论述,解答了《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抵押登记的是权利还是合同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动产抵押权与其他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存。该部分分三个大问题来阐述。第一个大问题是解决数个动产抵押权间的顺位,分别从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间的顺位与竞存、未登记动产抵押权间的顺位与竞存、已登记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间的顺位与竞存来分析推理,接下来对抵押权的期限不一样如何处理后顺位的抵押权先到期而先顺位的抵押权后到期的现象进行了总结。文章还谈到了先顺位动产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的顺位问题,笔者主张顺位主义更宜采用。这个大问题中还谈到了动产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变更与抛弃。在对动产抵押权间的竞存上笔者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做了深入探析,虽略有枯燥但不乏亮点。第二部分的第二个大问题是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的竞存。从设定时间和公示效力两个标准来分析,设定时间上又从先抵后质、先质后抵两种情况进行梳理。从公示效力推出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且无法知道谁的设定在先时,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更高一些,而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其无公示而屈于以占有为公示的动产质权之后。第三个大问题是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之间的竞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