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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自从古代就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习俗,作为一种婚嫁风俗,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彩礼的数额和形式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由于思想观念的转变,婚约的解除越来越常见,彩礼纠纷也随之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对处理彩礼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概括,未对彩礼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难以应付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彩礼纠纷。目前学界对彩礼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与声音。彩礼返还问题在司法适用上亦存在诸多疑难,如彩礼范围不明确、未充分考虑民俗习惯、“共同生活”难以举证、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不明确,未充分考虑女性利益等等。对此,笔者在本文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现代法律体系下,彩礼的法律属性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是法定婚姻关系未缔结。并且针对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如:站在尊重历史传统民俗习惯的角度,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婚姻自由原则出发,明确彩礼的法律属性,明确彩礼的范围、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充分考虑民俗习惯、引入过错制度、明确返还方式等问题,并将其纳入我国部门法体系,最终完善我国的彩礼立法,发挥法律的定纷止争作用,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彩礼的历史沿革以及彩礼的含义,了解彩礼的历史演变,彩礼在现代社会发生的变化,明确彩礼的内涵,对彩礼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做了必要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彩礼的法律属性。学界对彩礼的法律属性争议颇多,主要有普通赠与说、证约定金说、附义务的赠与说以及附条件的赠与说。附条件的赠与说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笔者也倾向于此种观点,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彩礼应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是法定婚姻关系未缔结。在法定婚姻关系未缔结,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赠与失去效力,彩礼给付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受赠人附有返还的义务,受赠人拒绝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彩礼返还立法的现状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彩礼返还规则在彩礼范围、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的确定、共同生活的界定上。第四部分是完善彩礼返还立法的建议。针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则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比如,明确彩礼的范围、明确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引入过错制度、引入习惯制定彩礼返还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