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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该罪名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扩张。尤其是随之出台的大量司法解释,将该罪范围由特定物买卖、特定许可证买卖以及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扩大到了普通货物、药品、毒品、电信业务、博彩业、外汇、出版物等多个行业。本篇论文针对该罪的扩张问题展开剖析。文章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非法经营罪的法益、扩张现状进行介绍。我国学界关于非法经营罪法益的讨论,主要有三种观点:(1)市场秩序说;(2)管理秩序说;(3)市场管理活动说。其中市场秩序说包括:(1)市场经济秩序说;(2)市场交易秩序说;(3)市场管理秩序说。笔者认为本罪的法益应当是狭义的市场准入秩序,即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的规制。目前我国非法经营罪的扩张主要表现在立法机关作出的立法修订、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当中,其中一些司法解释以及案件审判结果并不合理。第二部分介绍了非法经营罪扩张原因和不合理扩张造成的危害。本罪扩张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成文法的局限性;(2)高度概括性的兜底条款;(3)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将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经营行为纳入本罪适用范围,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将不应当由刑法介入的违法行为纳入本罪适用范围,与刑法谦抑性相背离;刑法过多介入市场经营行为,是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相背离。第三部分提出了非法经营罪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对其限缩的建议。从立法层面来看,应当加强立法解释,完善兜底条款,明确空白罪状范围,并且可以将本罪进行合理拆分。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明确司法解释权力范围,运用以法益为核心的目的解释论,避免司法解释与刑法法规相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