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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话题,理论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上的地位和性质,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对于公司法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意义,仍然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深化研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采取历史分析的研究路径,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介绍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及历史沿革;其次采用伦理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广义公司社会责任和概念和公司法伦理基础之冲突;再次借鉴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广义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与公司经济效益之冲突;最后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探讨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建构及司法适用。本文主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社会责任在美国的缘起和在其他各国的传播及历史沿革。“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大约在1927年至1932年之间,发轫于美国学者多德与伯利之间的论战,引发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广泛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美国出现了一场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大讨论,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3年修正其公司法。它授权公司的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顾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对股东利益负责。日本和德国都对公司法做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第二部分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产生的理论依据。分别从防止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公司的社会性及公司对社会产生的外部性等方面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产生的原因。在经济上,巨型化公司破坏自由的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经济生活中凭借其优势地位,形成垄断和限制自由竞争。这不利于建立自由平等、竞争有序的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三部分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考察及比较了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和公司法的伦理基础和公司法的效益价值的冲突之后,得出结论。认为如果采用广义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把个人利益相关者和公司的关系纳入到公司社会责任,不仅和公司法的伦理基础想抵牾而且会降低公司经营的效率,而且此种关系完全可以用公司法固有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并更能实现博弈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中我们把社会利益限定为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应采法律化社会责任概念把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公司经营中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层面。第四部分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在第三部分明确界定公司社责任概念的基础上,分别探讨了公司对雇员的责任、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公司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对社区和慈善活动的责任等问题。公司对债权人、公司对社区和慈善活动的责任应排除在公司社会责任的的范围之外,并且公司对其他主体的责任也只有在关涉公共利益层面才能纳入到公司社会责任范畴之中。第五部分论证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公司法》建构及司法适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只是在总则中对其进行了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公司法》第5条的分析,可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应为我国公司法的一项原则,具有审判准则的功能,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公司社会责任原则时应该审慎适用,而不可使其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