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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俄罗斯2002年破产法为基础,参考英国1986年破产法、美国1987年破产法有关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从法理上、逻辑上对俄罗斯破产管理人(仲裁管理人)进行梳理,重点论述了仲裁管理人的法律性质、选任条件、权利义务、仲裁管理人地位的转化、仲裁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及监督约束机制等六个方面。为更好地理解俄罗斯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第1部分介绍了俄罗斯破产立法的一些情况,并对俄罗斯2002年破产法的主要破产程序进行了介绍。第2部分对仲裁管理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仲裁管理人在破产的不同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特征上的概括更能反映仲裁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对于仲裁管理人的选任,俄罗斯2002年破产法规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禁止条件),同英国1986年破产法具有某些相似之处,第3部分通过与英国1986年破产法的比较,突出了俄罗斯破产管理人独特之处。第4部分介绍了仲裁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在一般性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因不同的程序而有具体规定。本部分与第2部分结合,共同说明仲裁管理人的功能、地位。关于仲裁管理人地位的转化,第5部分重点论述了外部管理人和清算管理人的转化条件和程序。关于仲裁管理人的责任,主要涉及仲裁管理人的免职和撤职,本文第6部分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免职与撤职的区别。监督约束机制内容比较多,主要包括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私主体的监督与约束,法院、政府、总统特别法令等公主体的监督约束,法律条文上的监督约束,自治组织的行规约束等。第7部分在行文过程中对上述监督约束机制进行了论述。在结语部分,对本文做一简单总结,主要阐述一些相关体会,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本文创新的地方:一、内容上的创新。对俄罗斯2002年破产法仲裁管理人制度进行系统论述,在国内尚属首例。本文尝试做些有益的探索。二、逻辑结构上的创新。论文打破了破产法律条文本身的编章体例,从法律逻辑的层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抽象、梳理、概括,从破产管理人的性质、选任、权利义务、地位转化、责任、监督约束等六个方面展开论述,不拘泥于法条上的顺序安排,重在从法律逻辑上把握。